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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大學企管學系系友會

中興大學企管系系友會於2013年6月9日依法設立。藉由聯繫畢業系友及在學學生情感,促進系友事業合作及交流、增加在學學生及畢業系友之產學合作機會、協助母系發展,並宏揚母校「誠樸精勤」之精神為宗旨。

現任理事長 陳義煌 Andy

  • 經歷 Experience
  • 黛安娜企業(股)有限公司 總經理
  • 中興大學EMBA 109學生會 會長
  • 西屯區上安國小家長會 會長
  • 台灣機能水協會理事

自中興EMBA企管系畢業後,一直保持著對這個專業領域的熱愛和興趣。我深信,一個強大的系友網絡對於學院和學生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決定投身於系友會的工作,並擔任理事長的職位。

作為系友會的理事長,我的主要職責是促進系友之間的聯繫和交流,並為系友提供支持和資源。我們致力於舉辦各種活動,如職業講座、工作坊和社交聚會,旨在幫助系友們建立人脈、分享經驗和尋找職業發展的機會。

我們系友會的目標是建立一個溫馨和互助的社群,讓每位系友都能感受到家的溫暖和支持。我相信,通過密切合作和共同努力,我們可以為系友提供更多價值,並為企管系在各個領域的發展做出貢獻。

如果您有任何想法、建議或者需要幫助,請隨時與我聯繫。我期待與每一位系友攜手合作,共同創造更美好的未來。謝謝大家!

任務與目標

我們希望能凝聚中興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畢業系友與在校同學的合作和參與,並善用系友會資源,透過努力與作為,期望能達成下列任務與目標。
建立系友會網站
舉辦聯誼活動
促進產學合作
協助母系發展
肩負社會責任
建立系友會網站
數位化平台讓資訊公開透明
舉辦聯誼活動
增進在學學生及畢業系友情誼
促進產學合作
藉由資源共享創造互惠雙贏
協助母系發展
集合系友力量回饋幫助母系
肩負社會責任
急難救助及清寒學生就學協助

相關資料說明

系友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臺中市中興大學企管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藉由聯繫畢業系友及在學學生情感 ,促進系友事業合作及交流、增加在學學生及畢業系友之產學合作機會、協助母系 發展,並宏揚母校「誠樸精勤」之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興大學企業管理學系(臺中市南區國光路二五○號)。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畢業系友聯繫平台,凝聚團體力量。
二、舉辦聯誼活動,增進在學學生及畢業系友情誼。
三、促進產學合作。
四、協助本系(所)長期發展。
五、肩負社會責任,協助需要幫助之清寒或優秀在學學生。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

1.個人會員:凡設籍臺中市或於臺中市工作,認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監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認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監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3.永久會員:符合加入個人會員規定,且自願為永久會員並一次繳足費用者,為本會之永久會員,並享有本會會員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4.學生會友:企管系大學部、研究所和博士班同學報到入學後,即取得本會學生會友資格,在學期間及畢業三年內不需付任何費用,除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外,可享受系友會會員的各種權益。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 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 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凡本會會員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長及常務理監事之選舉需在會員(會員代表)選出理監事後,7~15天內召開理監事會議完成。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上項理監事選舉,得提出應選名額同額以上之參考名單,由會員(會員代表)登記或由理事會提出,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派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新舊任理事長交接得於一個月內完成並向主管機關登記。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 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 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 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5OO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5OO元。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500元。
團體會員:每團體每年新台幣500元。
三、永久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5000元。
團體會員:每團體新台幣5000元。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七、委託收益。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年度工作計畫,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 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 體所有。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會員費用繳納說明

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500元

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500元

團體會員:每團體每年新台幣500元

永久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5000元

團體會員:每團體新台幣5000元

系友會收款銀行帳號

國泰世華銀行 昌平分行

戶名

臺中市中興大學企管系系友會陳義煌

帳號

236-03-500218-2

歷屆理事長

第五屆(上任)理事長
林澤輝 博士

  • 南投縣藥師公會 常務理事
  • 嘉南藥理大學 兼任助理教授
  • 大仁科技大學 兼任助理教授
林理事長對系友會的支持與回饋母系不遺餘力。他帶領系友會幹部們把系友會的會務做得更好,並期盼能創造一個互惠的企管人大家庭。另外,林理事長捐贈百萬資金成立【企管系玥樓學術獎】, 針對本系教師論文刊登於頂尖期刊、傑出期刊、優良期刊等,核發獎金以提升管理學術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