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歷 Experience
- 黛安娜企業(股)有限公司 總經理
- 中興大學EMBA 109學生會 會長
- 西屯區上安國小家長會 會長
- 台灣機能水協會理事
自中興EMBA企管系畢業後,一直保持著對這個專業領域的熱愛和興趣。我深信,一個強大的系友網絡對於學院和學生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決定投身於系友會的工作,並擔任理事長的職位。
作為系友會的理事長,我的主要職責是促進系友之間的聯繫和交流,並為系友提供支持和資源。我們致力於舉辦各種活動,如職業講座、工作坊和社交聚會,旨在幫助系友們建立人脈、分享經驗和尋找職業發展的機會。
我們系友會的目標是建立一個溫馨和互助的社群,讓每位系友都能感受到家的溫暖和支持。我相信,通過密切合作和共同努力,我們可以為系友提供更多價值,並為企管系在各個領域的發展做出貢獻。
如果您有任何想法、建議或者需要幫助,請隨時與我聯繫。我期待與每一位系友攜手合作,共同創造更美好的未來。謝謝大家!
系友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臺中市中興大學企管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藉由聯繫畢業系友及在學學生情感 ,促進系友事業合作及交流、增加在學學生及畢業系友之產學合作機會、協助母系 發展,並宏揚母校「誠樸精勤」之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興大學企業管理學系(臺中市南區國光路二五○號)。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畢業系友聯繫平台,凝聚團體力量。
二、舉辦聯誼活動,增進在學學生及畢業系友情誼。
三、促進產學合作。
四、協助本系(所)長期發展。
五、肩負社會責任,協助需要幫助之清寒或優秀在學學生。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
1.個人會員:凡設籍臺中市或於臺中市工作,認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監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認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監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3.永久會員:符合加入個人會員規定,且自願為永久會員並一次繳足費用者,為本會之永久會員,並享有本會會員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4.學生會友:企管系大學部、研究所和博士班同學報到入學後,即取得本會學生會友資格,在學期間及畢業三年內不需付任何費用,除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外,可享受系友會會員的各種權益。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 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 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凡本會會員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長及常務理監事之選舉需在會員(會員代表)選出理監事後,7~15天內召開理監事會議完成。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上項理監事選舉,得提出應選名額同額以上之參考名單,由會員(會員代表)登記或由理事會提出,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派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新舊任理事長交接得於一個月內完成並向主管機關登記。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 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 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 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5OO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5OO元。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500元。
團體會員:每團體每年新台幣500元。
三、永久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5000元。
團體會員:每團體新台幣5000元。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七、委託收益。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年度工作計畫,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 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 體所有。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會員費用繳納說明
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500元
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500元
團體會員:每團體每年新台幣500元
永久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5000元
團體會員:每團體新台幣5000元
系友會收款銀行帳號
國泰世華銀行 昌平分行
戶名臺中市中興大學企管系系友會陳義煌
帳號236-03-500218-2